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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6493号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与被告吴文青、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4-08 15:14:50 打印 字号: | |

吴文青、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高新区铭源食品配送商行与被告吴文青、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吴文青、珠海市隆泰智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64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买卖合同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274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以54274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6日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6日为343.51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27日10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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