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豪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梁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梁豪斌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95494.81元,截至2025年1月14日的利息1092.28元,罚息35934.91元,合计332522元;二、判令被告梁豪斌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96060.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三、判令被告梁豪斌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200526.8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四、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32522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