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交通集团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攸县双艳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深圳益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交通集团路桥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1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深圳益兴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攸县双艳设备租赁经营部支付工程款489732.57元及逾期利息(以489732.57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攸县双艳设备租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3.01元、保全费3071.51元,由被告深圳益兴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