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2042号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碧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1:09:1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碧怡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碧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32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共566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二、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共3564.52元及逾期支付2024年5月至7月水电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三、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及物业管理费30391元;四、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167.82元;五、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9808元;六、被告张碧怡对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68元,由原告珠海高新文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88.13元,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碧怡负担2572.55元。被告广东粤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张碧怡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附:违约金计算表

1)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违约金

欠交月份

应付未付租金、管理费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20246

23751

202466

 

实际付清

之日

20247

23751

202476

20248

9194

202486

备注: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付未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进行计算,从每月应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水电费违约金

欠交月份

应付未付水电费

起算日期

截止日期

20245

943.79

2024727

 

实际付清

之日

20246

820.81

202489

20247

1254.86

2024912

备注:违约金分别以每月应付未付水电费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从每月应付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