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珠海市香洲区万山镇东澳村民委员会诉珠海桓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4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被告珠海桓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万山镇东澳村民委员会支付电费319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07元,由被告珠海桓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香洲区万山镇东澳村民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9.07元,被告珠海桓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99.07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