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5)粤0402民初35253号 原告梁英诉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0:17:01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梁英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英退还8564.3元;二、驳回原告梁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1元,由原告梁英负担69.11元,由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梁英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珠海市整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