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志烈: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长一裕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彭志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彭志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长一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88元;二、被告彭志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 长一裕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货款961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0日起按同年一年期LPR上浮30%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长一裕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18元,由原告珠海市长一裕建材有限公司承担28.18元,被告彭志烈负担23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