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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047号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冯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5 17:27:3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冯承德: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冯承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食材供应款151373.02元;二、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至2025年9月15日利息为1527.46元,之后继续以食材供应款15137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9254元;四、被告冯承德对于被告广东绿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项一、二、三所负债务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5.08元,由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5.08元,被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冯承德连带负担3450元;保全费1331.27元,由原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27元,被告珠海市汇佳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冯承德连带负担1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朱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