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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4869、34870号原告陈亚信与被告冯骏华、王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7:26:24 打印 字号: | |

冯骏华、王旭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亚信与被告冯骏华、王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陈亚信(34869号案)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利息2325元。(按照2010年定1年期存款利率1.5%计算,从2010年7月13日起暂计今天15.5年,直到被告归还为止)共12325元;2、被告负责本案诉讼费。原告陈亚信(34870号案)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137700元(按照2008年6月存款1年期利率2.25%从2008年6月23日暂计算至今17年多,直到被告归还为止)共是497700元;2、被告负责本案诉讼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6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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