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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关于被执行人贾春阳、黄韩丽、王观华、林招、周永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07 16:55:54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25)粤0402执14440号     

贾春阳、黄韩丽、王观华、林招、周永贵、珠海市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珠海市圣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玲仪:

关于被执行人贾春阳、黄韩丽、王观华、林招、周永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处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0402刑初1049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刑终57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珠海市昱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案外人林玲仪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091B0的车辆、案外人珠海市圣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764F6的车辆、案外人珠海市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粤CA530L的车辆进行评估,该评估机构已作出珠昱鉴字【2026】第0316201号、珠昱鉴字【2026】第0316202号、珠昱鉴字【2026】第0316203号司法评估报告书。现向贾春阳、黄韩丽、王观华、林招、周永贵、珠海市唐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珠海市圣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玲仪送达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如需书面的文书及评估报告自行到法院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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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