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状。
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将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906.81元及利息(以1265906.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改判为“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1813.88元及利息(以11531813.88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自2014年11月1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上诉费。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下:1.驳回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鉴定费均由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