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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402民初14637号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珠海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7 14:51: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402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5906.81元及利息(以1265906.8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6369.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157.4元,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6212元;保全费5000元,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工程造价鉴定费,由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2380元,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55743元;鉴定人员出庭费600元,由原告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