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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419号原告于国柱与被告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1:05:04 打印 字号: | |

刘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于国柱与被告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中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于国柱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0年7月2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5952.66元(已由原告于国柱向本院预交),由被告刘中华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于国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952.6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中华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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