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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402号原告张小英与被告陈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1:03:03 打印 字号: | |

陈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英与被告陈亚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7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亚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小英支付赔偿款2650元。

二、驳回原告张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已由原告张小英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陈亚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张小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亚伟负担的部分应在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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