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2243号
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荣俊:
原告珠海东和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荣俊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402民初32243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70813元代理服务费;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70813元利息(以17081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为15688.21元);3.判令被告李荣俊对被告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珠海市联动壹佰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荣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213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