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唐明福与被告黄金波、珠海金建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唐明福诉请: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工费37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0日为3698元),本息共计40698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