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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晨曦与被告余明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应诉及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7:50:04 打印 字号: | |

余明轩:

本院受理原告胡晨曦与被告余明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5万元及违约金3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5万元;三、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401室(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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