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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003号 原告珠海嘉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金菊、珠海锐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作者:邱晓玲  发布时间:2026-04-03 17:40:04 打印 字号: | |

陶金菊、珠海锐瀚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嘉雄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金菊、珠海锐瀚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林胜锐、林胜集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70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珠海锐瀚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45361.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361.6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为23867.77元);2.判令被告陶金菊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27日9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曾幸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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