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40)陈洪安、(21441)黄世兴、(21442)晏秀伟、(21443)章仁娥、(21444)陈星芝:
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华与被告(21440)陈洪安、(21441)黄世兴、(21442)晏秀伟、(21443)章仁娥、(21444)陈星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1440、21441、21442、21443、2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21440)被告陈洪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华偿还租金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洪安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丽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陈洪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21441)被告黄世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华偿还租金11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世兴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丽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黄世兴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21442)被告晏秀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华还租金6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晏秀伟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丽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晏秀伟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21443)一、被告章仁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华偿还租金4550元;二、驳回原告朱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丽华负担18元、被告章仁娥负担32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丽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32元。被告章仁娥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21444)被告陈星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丽华偿还租金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星芝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朱丽华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陈星芝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