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广锋:
本院受理原告刘芮冰与被告吴广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广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芮冰退还押金7200元;二、被告吴广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芮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广锋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芮冰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50元。被告吴广锋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