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18279)杨春燕、(18280)李伟英、(18281)鄢云、(18288)郑丰平与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279、18280、18281、18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8279)一、原告杨春燕与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托管合同》及《家私家电委托代购协议》于2024年12月25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春燕支付保底租金19395元;三、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春燕支付违约金3900元;四、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春燕支付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2933.45元;五、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春燕退还装修费用、代购家私家电费用15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9.32元,由原告杨春燕负担647.31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62.0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杨春燕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09.32元,由本院退回7762.01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18280)一、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英支付保底租金18893.37元;二、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英支付违约金3800元;三、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英支付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2769.79元;四、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伟英退还装修费用、代购家私家电费用189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44元,原告李伟英负担789.07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56.3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郑丰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5.44元,由本院退回956.37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18281)一、原告鄢云与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托管合同》及《家私家电委托代购协议》于2024年12月25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云支付保底租金26645元;三、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云支付违约金3800元;四、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云支付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3216.57元;五、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鄢云退还装修费用34860元;六、驳回原告鄢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0.17元,由原告鄢云负担446.3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363.8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鄢云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810.17元,由本院退回7363.87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18288)一、原告郑丰平与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托管合同》及《家私家电委托代购协议》于2024年12月25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丰平支付保底租金15343.37元;三、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丰平支付违约金3900元;四、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丰平支付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3133.05元;五、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丰平退还家私家电费25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5.98元,由原告郑丰平负担479.01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506.9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郑丰平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985.98元,由本院退回7506.97元。被告佛山尚优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