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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804号原告王晴与被告郭存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6:58:10 打印 字号: | |

郭存爱:    

      本院受理原告王晴与被告郭存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王晴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郭存爱向原告王晴返还借款本金411010.85元;二、判令被告郭存爱向原告王晴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411010.85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65%计算,暂计至2025年9月12日为40213.42元,计算方法见附表);三、判令被告郭存爱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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