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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812号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16 16:54:1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81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CF-2023-0094)及《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CF-2023-0186)均于2024年5月20日解除;二、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基地宿舍417房、419房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3635.48元及物业费237.78元;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基地宿舍417房、419房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电费、水费、热水费、污水费,合计963.62元;四、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加速基地宿舍705房2024年3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179.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29.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4年5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05元,由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19元、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92.8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高华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3.05元,由本院退回1192.86元。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