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余: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郑少泳与被告胡江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郑少泳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4597.26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暂计至2025年6月20日的利息为44597.26元,2025年6月20日后的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年5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业务楼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