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甫:
原告郑周与被告杨代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杨代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周支付劳务报酬73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被告杨代甫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郑周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82元由本院退还。被告杨代甫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