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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297号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6-03-16 16:53:19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95977.12元;二、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741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4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9.71元,由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79.21元、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710.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高新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89.71元,由本院退回3710.5元。被告珠海市睿科智达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