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云启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杨云山:
本院受理原告云浮尚阳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互展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云启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林信海及第三人杨云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海云启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浮尚阳石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338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43382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8月24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云浮尚阳石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02元,由原告云浮尚阳石材有限公司负担49.91元、被告四川海云启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5.11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云浮尚阳石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45.02元,由本院退回895.11元。被告四川海云启航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