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罗晓晴诉被告梁剑峰及第三人吴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原告罗晓晴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罗晓晴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原判,改判为:撤销梁剑峰与吴蓬于2023年9月8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1款:离婚后,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金逸路88号8栋2001房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的约定。确认梁剑峰享有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金逸路88号8栋2001房【产权证号:20210141075】50%份额。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内。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