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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文扬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6-04-03 16:43:53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扬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足之爱足浴馆公告送达(2026)粤0402民初20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共计人民币75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5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国家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5月19日15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7审判庭由审判员欧绍强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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