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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8468号 原告容有杰与被告珠海市大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4 16:35:07 打印 字号: | |

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容有杰与被告珠海市大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84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云浮市市区梧桐路69号天湖半岛花园14幢第十七层1701号房;

二、解除(2021)粤0402民初18906号、(2021)粤0402民初18907号民事裁定(另含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同的后续编号民事或执行裁定)中对第三人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梧桐路69号天湖半岛花园14幢第十七层1701号房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三、驳回原告容有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69.02元,由原告容有杰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