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观文、谭旻瑞:
本院受理原告钟富荣诉被告曹观文,谭旻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钟富荣对位于珠海市拱北前河东路304号商铺(金河湾,房产权证号:C6579255)享有33%的所有权份额(价值为人民币356877元);2.排除对原告上述33%份额的强制执行(即不得对该33%份额进行拍卖或其他执行措施);3.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5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106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