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赞源:
本院受理原告钟桂玲诉被告陈惠鸿、黄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惠鸿、黄赞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桂玲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
二、被告陈惠鸿、黄赞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桂玲支付暂计至2025年8月25日的利息25888元,并支付自2025年8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14.8%计算的其余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7.76元,由被告陈惠鸿、黄赞源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钟桂玲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17.7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陈惠鸿、黄赞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