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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919号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周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919号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周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23919号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周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3 15:35:54 打印 字号: | |

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周翠英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周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391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原告珠海市广昌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改判被上诉人周翠英对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