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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5417号原告孟繁锦与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5417号原告孟繁锦与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5417号原告孟繁锦与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3 15:23:29 打印 字号: | |

李欧: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繁锦与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李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孟繁锦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经营者唐崐棋)签订的《豪利原木整体家居定作合同》;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经营者唐崐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繁锦返还款项2056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5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经营者唐崐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繁锦支付担保费700元;四、被告李欧对上述第二、三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孟繁锦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18.75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经营者唐崐棋)、李欧负担4918.75元;保全费1719.25元,由被告珠海市香洲区豪利实木定制店(经营者唐崐棋)、李欧负担1719.25元。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