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詹俊艳诉被告钟振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8000元及利息11572.14元共计39572.14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6年6月17日起暂计至2025年7月28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法律咨询费、诉讼指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8320元及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317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