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顺顺:
本院受理原告何林花与被告田顺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田顺顺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14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田顺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林花偿还借款本金99254.52元并支付截止到2025年6月19日的逾期利息1279.73元;2、被告田顺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林花支付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99254.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标准计付的逾期利息。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