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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479号原告徐志宏诉被告汤永腾、韩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3 10:09:03 打印 字号: | |

汤永腾、韩绮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宏诉被告汤永腾、韩绮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汤永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志宏偿还借款本金127000元;二、被告韩绮华对被告汤永腾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291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徐志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徐志宏负担50元,被告汤永腾负担2292.5元,被告汤永腾、韩绮华共同负担52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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