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鑫:
原告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韩金鑫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确认保险合同(保单号00143238394308088)有效;2.请求判定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2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张新然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