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金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良与珠海金达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款15000元整,到约定日被告至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息支付至全部委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105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