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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960号原告曹倩霞与李威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童童托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黄丽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60号原告曹倩霞与李威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童童托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黄丽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960号原告曹倩霞与李威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童童托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黄丽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3 09:42:47 打印 字号: | |

李威明:

本院受理原告曹倩霞与李威明,珠海市香洲区湾仔童童托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黄丽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因其提前终止楼房租赁合同给原告带来损失9834.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