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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73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彭磊,冯敬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3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彭磊,冯敬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7347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彭磊,冯敬追偿权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3 09:40:46 打印 字号: | |

冯敬: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彭磊,冯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冯敬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51271.85元(截止代偿事实发生,被告冯敬欠本金244181.76元、利息6547.39元、罚息542.7元);2、判令被告冯敬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人民币2759.32元;3、判令被告冯敬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197.17元(以代偿款251271.85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3月31日暂计算至2025年10月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冯敬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277228.34元。5、判令被告彭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中路68号4栋2单元302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8)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4294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7、判令彭磊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