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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55号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刘丕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4-03 09:37:13 打印 字号: | |

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

本院受理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刘丕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755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标转让费3250元;二、被告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损失109400元;三、驳回原告艾家军(珠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18元,由被告恒乐国际商标专利(深圳)有限公司、李桂玲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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