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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293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293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293号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3 09:30:30 打印 字号: | |

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晨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7478.29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3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9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