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依、龚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龚明、梁晓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龚明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68855.38元(截止代偿事实发生,被告龚明尚欠本金261325.85元、利息7356.66元、罚息172.87元);二、判令被告龚明立即支付应付原告的担保费人民币7826.28元;三、判令被告龚明立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078.26元(以代偿款268855.38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自2025年3月26日暂计算至2025年10月8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龚明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人民币301759.92元。五、判令被告梁晓依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原告在本案诉讼请求范围内,对依法处分抵押物(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455号5栋704房,房地产权证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74280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6月1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