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于泉与被告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28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泉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于泉与被告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28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泉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