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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065号原告于泉与被告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17:58:15 打印 字号: | |

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于泉与被告杨艳娴、珠海市香洲区札札记托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5)粤0402民初280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泉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