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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2904号本院受理曾祥春与被告蔡陈仁、廉福权、珠海市巨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17:56:04 打印 字号: | |

蔡陈仁

本院受理曾祥春与被告蔡陈仁、廉福权、珠海市巨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2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曾祥春赔偿损失124793.82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曾祥春赔偿损失101994.84元;

三、驳回原告曾祥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24.41元,由原告曾祥春负担1304.41元,由被告珠海市巨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234元,由被告廉福权负担138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曾祥春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2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市巨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廉福权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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