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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679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诉被告苏粤彬、苏俊铭、苏和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17:55:07 打印 字号: | |

苏粤彬、苏俊铭、苏和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被告苏粤彬、苏俊铭、苏和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和忠、苏俊铭、苏粤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支付医疗费90655.84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0655.84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1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84元,由被告苏和忠、苏俊铭、苏粤彬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31.84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苏和忠、苏俊铭、苏粤彬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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