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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982号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6-04-03 11:47:51 打印 字号: | |

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98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垫付款340409.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40409.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85%,自2023年12月5日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摆鹏虎、摆鹏军对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0.92元,由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00.92元,由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负担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来源: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