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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8576号原告关智坚诉被告戚马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2 17:43:40 打印 字号: | |

戚马良

本院受理原告关智坚诉被告戚马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5)粤0402民初28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戚马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关智坚支付剩余工程款39130.267元;二、驳回原告关智坚其他的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45元,由被告戚马良负担;保全费412.98元,由被告戚马良负担。被告戚马良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