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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3255号 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郭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4-02 17:38:50 打印 字号: | |

郭微微:

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龙、郭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3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微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3500元;

二、被告郭微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4年3月3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36元,由被告郭微微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珠海市鑫杨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420.3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郭微微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